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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法条解读-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定义及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点击次数:635 次  更新时间:2021-10-08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定义及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是关于一般保证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 和适用本条,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般保证 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首先,一般保证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是保 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之一,双方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 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 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推定规则与担保法规定不同,需 要特别注意。 其次,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 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与之相对应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 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这两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条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存在显著区别:司法实践中适用该 条时尤其应当注意区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状 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可以划分为履行不能、履 行拒绝、履行迟延和履行不当四种形态。其中履行不能又分为自始不能 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等。而作为一般保证的构成要件 的“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是没有能力履行 债务,属于履行不能的一种,即债务人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范围则宽泛得多,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 延或履行不当均包括在其中。 最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有权要求债 权人先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经有权机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 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为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 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具有重要的保护 作用,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而保证人是否享 有先诉抗辩权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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