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租赁合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房屋租赁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点击次数:603 次  更新时间:2021-10-31

房屋租赁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一、法律规定对比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二、减损规则分析

减损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损义务的受损害方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一)减损规则的构成

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

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

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釆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1)停止履行。

2)替代安排。

3)变更合同。

三、减损规则的应用

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在计算具体损害赔偿数额时,可避免的损失数额应予扣减。司法实践中,认定扩大的损失,需要确定受损害方应采取且能够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损失的产生,在受损害方的控制范围之内,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关,即该损失与受损害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苏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鲁03民终1250号】,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2020915日被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苏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二天,孙某即通知苏某合同内容需要改动,并于2020917日双方当面进行沟通,孙某在苏某面前撕毁《租赁合同》,此时苏某应当清楚孙某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苏某亦答应孙某可再行临时使用涉案房屋一段时间,因此,苏某对于其于2020916日与案外人王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苏某是清楚无法向案外人交付租赁房屋的,苏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苏某对扩大的损失要求孙某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故孙某只需承担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未及时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无需对苏某转租的预期收益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085108939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荆楚法律合同服务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7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085108939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