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一、法律规定对比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二、减损规则分析
减损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损义务的受损害方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一)减损规则的构成
(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
(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
(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釆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1)停止履行。
(2)替代安排。
(3)变更合同。
三、减损规则的应用
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在计算具体损害赔偿数额时,可避免的损失数额应予扣减。司法实践中,认定扩大的损失,需要确定受损害方应采取且能够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损失的产生,在受损害方的控制范围之内,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关,即该损失与受损害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苏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鲁03民终1250号】,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2020年9月15日被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苏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二天,孙某即通知苏某合同内容需要改动,并于2020年9月17日双方当面进行沟通,孙某在苏某面前撕毁《租赁合同》,此时苏某应当清楚孙某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苏某亦答应孙某可再行临时使用涉案房屋一段时间,因此,苏某对于其于2020年9月16日与案外人王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苏某是清楚无法向案外人交付租赁房屋的,苏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苏某对扩大的损失要求孙某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故孙某只需承担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未及时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无需对苏某转租的预期收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