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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点击次数:717 次  更新时间:2020-06-02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借款合同,在《合同法》第196条对其作出了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履行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双方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因此,违反借款合同,存在两方当事人都出现违约的情形:

1)贷款人违约

如果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那么,由于贷款人的违约而造成借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这份损失,贷款人要进行赔偿,对于违反借款合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贷款人要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对借款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借款人违约

对于借款合同的内容往往规定的都是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对利息进行偿还,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还款,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履行应该履行的还款义务,还有可能加付利息。同时,对于没有履行合约而造成贷款人利益损失的,也要进行赔偿。贷款人有权利从借款人手中收回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违约金内容的,也要按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内容进行偿还。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合同双方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借款合同、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合同义务、赔偿、责任承担、合同内容、条款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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