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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的格式合同?

点击次数:871 次  更新时间:2020-05-26

什么是无效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了条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我们也称之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越来越普遍的存在,为了更加便利地、高效地与大量的分散消费者进行合同的签订,拟定合同的企业往往是不接受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预先拟定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同时,合同则不能成立,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合同法》中规定的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一种叛离。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包括签订合同、决定合同形式、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契约正义又称为合同正义,它不仅包括缔约双方相互给付的对等性,还包括利益分享及风险负担的合理性。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在经济地位上占主导地位的存在,因此在根本上,就失去了合同订立双方的平等地位。

因此,格式合同也不是一味地由一方当事人制定出来,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无条件接受,合同就一定有效,而是对于格式合同的无效我们也做了规定

1、合同拟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要遵循公平原则,如果是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是不可能生效的。

2、《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末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但是对于可以协商的条款,拟定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提出协商,若是可以进行协商而未进行协商的条款,且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则是无效的格式合同。

3、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52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

5、同时,格式合同中如果拟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中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关键词:格式合同、失效、效益、契约自由、限制、无效情形、显失公平、协商条款、免责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18《合同法司法解释(2)》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法》(2009年修订)

17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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