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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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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仓单

点击次数:790 次  更新时间:2020-03-24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仓单不了解,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里我们简单说一下。

一般来说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在实践过程中,仓单一般被视为物权凭证,可以直接用背书的方式转让以做交易。大部分仓库认单不认人,仓单一旦遗失,可能对存储人造成很大的麻烦。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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