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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新冠肺炎期间”消费合同纠纷的几点意见

点击次数:709 次  更新时间:2020-03-21

关于处理“新冠肺炎期间”消费合同纠纷的几点意见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级消协陆续接到“新冠肺炎”婚庆、婚纱摄影、培训班、补习班、车票、旅游等行业因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投诉,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已趋于平缓,但后“新冠肺炎”时期各地消费者协会将面临“新冠肺炎”类消费合同投诉案件的受理,为准确定性、依法判断,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确保防“新冠肺炎”战疫的最终胜利,中消协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界定  近期,关于处理“新冠肺炎”时期消费合同纠纷适用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学术界引起很大争论,双方各执一辞,准确地把握两个概念,十分重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暴发、台风、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或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最大区别在于,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履行合同;而情势变更时,合同并非无法履行,只不过履行的结果显失公平而已。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营者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原则处理。例如,某些新冠肺炎疫区的宾馆被政府强制隔离消毒,从而无法按时接待提前预约的消费者,就属于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导致经营者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履行合同,但导致经营者如约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无论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都要慎用,要严格掌握在例外允许的范围内。

  二、 严格把握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费合同纠纷的标准“新冠肺炎”疫情是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合同纠纷构成影响,所以要严格把握以下几项判断标准:

  1、虽然“新冠肺炎”对许多行业都产生了影响,但不是所有行业都能以此作为免责借口,不是所有“受新冠肺炎影响”的消费合同都不能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因此在履行当中要进行具体分析,以确认“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是否在毫无依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借口“受新冠肺炎影响”之名企图钻空子,推卸责任,逃脱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否“受新冠肺炎影响”,影响的性质如何,是否与合同的履行不能和履行极端困难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主张“受新冠肺炎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全国各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程度不同,如果该地区从未发生疫情,或政府正式通报疫情之前应该履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应将合同履行的争议归入“受新冠肺炎影响”的范畴。

  4、在当地政府宣布该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之后签定的合同,不适用“受新冠肺炎影响”。

  5、《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新冠肺炎”不影响交易的进行、交易目的的实现,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费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在处理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费纠纷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凡涉及政府因抗击“新冠肺炎”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导致消费合同纠纷,通过消协途径难以调解的,可引导消费者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渠道寻求合理解决。

  2、“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消费纠纷无法履行,对于因“新冠肺炎”而产生的履约困难也并不一定无法克服,应当根据合同受影响的程度、行业的特点,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以区别对待。

  3、“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经营者的确因当地“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及时通知消费者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未及时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消协组织还要看经营者是否在将新冠肺炎疫情通知消费者之后,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证明材料。经营者编造新冠肺炎疫情,试图摆脱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应予揭示。

  4、认真学习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新冠肺炎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准确掌握当地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布的《通知》、《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科学地运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办法来调解消费合同纠纷。

  5、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减轻合同履行成本,最终促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目的出发,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消费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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